用户协议

版本号2,2024年9月24日修订

本用户协议(下称“协议”)规范通过“互联网”信息电信网络提供使用位于https://nashel.ru/cn/地址的互联网门户(下称“互联网门户”)权利的关系,方式是通过“互联网”信息电信网络提供远程访问权限,该关系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OGRN 1247700106961,INN 9726067259)(下称“运营方”)为一方,与通过完全且无保留地加入本协议而接受本协议条款的自然人/法人为另一方之间。

本协议及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关系受俄罗斯联邦法律(下亦称“适用法律”)规范。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5条,本协议是一项要约——向任何自然人/法人发出的、按其中指定条件签订本协议的建议。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8条,协议通过以下一种和/或多种行为接受本协议的简化程序订立:

• 阅读本协议条款,随后在使用互联网门户时在注册窗口和/或特殊表格/问卷中输入自身数据,并随后点击“同意”、“接受”、“注册”或类似按钮;

• 实际使用互联网门户的任何功能;

• 支付互联网门户的功能费用。

使用互联网门户即表示用户同意这些条件。如果用户不同意任何条件,则必须停止使用互联网门户。


1. 基本术语和定义

1.1. 运营方 –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OGRN 1247700106961,INN 9726067259,法定地址:117525, Moscow, Dnepropetrovskaya st., 4b),是互联网门户的所有者和独占权利持有人。

1.2. 互联网门户 - 位于“互联网”信息电信网络中的互联网资源,旨在购买、销售、租赁特种设备及其配件,以及提供和获取相关服务,运营方通过电子地址:https://nashel.ru/cn/ 向用户提供访问权限,该访问通过传统且公开的互联网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Firefox、Safari、Opera、Flock、Maxthon、Google Chrome、Yandex浏览器、Edge等各种版本)及其他方式,通过由字母、数字及其他符号组成、能够明确确定其在互联网中位置的信息资源统一定位符进行,包括网站移动版、Telegram机器人、移动应用程序、内网和ftp服务器及其子域名和其他硬件平台版本。互联网门户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40条含义的复杂对象,其创建由运营方组织。包括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程序代码、专有技术、算法、设计元素、字体、徽标以及文本、图形和其他材料、信息、文本、图形元素、图像、照片、音频和视频材料及其他智力活动成果。互联网门户及其任何组件的独占权利属于运营方,运营方作为权利持有人或被许可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交易获得这些权利。

Telegram机器人 - 作为互联网门户组成部分的程序,在Telegram messenger功能框架内,位于“互联网”信息电信网络中的地址:https://t.me/nashel_ru_bot

1.4. 门户网站: https://nashel.ru/cn/

1.5. 用户 – 任何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拥有接受本协议的相应授权,可自由访问互联网(包括使用互联网门户的能力)并以任何方式使用互联网门户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个体企业家。用户也可以是代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或其他国家法律组建/注册的法人/个体企业家的代表,其基于委托书或章程(设立)文件或其他合法依据代表该法人/个体企业家行事。在出示证明用户代表所代表的法人/个体企业家行事权限的文件时,用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该法人/个体企业家的行为,且本协议条款适用于该法人/个体企业家与运营方之间的关系,除非这与适用法律相抵触。

1.6. 角色 – 是用户在互联网门户上执行操作所需的一组权限。

1.7. 卖家 – 通过互联网门户提供销售和/或销售特种设备及配件的用户。

1.8. 经销商 – 根据与卖家或第三方签订的经销协议,通过互联网门户提供销售和/或销售特种设备及配件的用户。

1.9. 制造商 - 通过互联网门户提供销售和/或销售自有生产的特种设备及配件的用户。

1.10. 买家 - 有意通过互联网门户购买和/或购买特种设备及配件的用户。

1.11. 出租人 - 通过互联网门户提供和/或实现特种设备及配件临时占有和使用权的用户。

1.12. 承租人 - 有意通过互联网门户获取和/或获取特种设备及配件临时占有和使用权的用户。

1.13. “注册”– 用户根据运营方批准的表格提供关于自身的真实数据,并创建登录名和密码的过程。仅当用户成功完成所有阶段(包括激活个人账户)后,注册才视为完成。注册可通过点击发送到用户指定电子邮件地址的唯一代码进行。同一用户不能在网站上注册超过一次。作为注册的替代方案,互联网门户可能建议使用第三方网络服务进行初次授权,结果运营方将收到一个识别用户的令牌。在使用令牌的情况下,用户注册数据的验证也通过用户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来进行,以避免账户重复。

1.14. “用户注册数据” – 用户在注册过程中及后续使用互联网门户时自愿指定的数据。数据存储在运营方的数据库中,并仅根据本协议及现行俄罗斯和国际法律使用。

1.15. “授权” – 用户为了识别身份、传输运营方令牌及确定访问账户和互联网门户全部功能的权限真实性,而在互联网门户界面表单的指定字段中输入其登录名和密码的过程。

1.16. 个人账户 – 互联网门户的一个元素,是运营方数据库中的一组记录,通过用户在注册时指定的凭据(登录名和密码)识别用户,并允许管理互联网门户的参数。

1.17. 自然人资料 – 用户为自然人的账户。

1.18. 个体企业家资料 - 用户为根据俄罗斯(或在有技术可能性时)其他法律具有个体企业家身份、并通过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EGRUL)验证的个人的账户。

1.19. 法人资料 – 用户为根据俄罗斯(或在有技术可能性时)其他法律注册的公司(法人)、并通过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EGRUL)验证的账户。

1.20. 资费 – 运营方因提供访问互联网门户和/或其特定选项(付费功能)以及提供特定访问量(使用特定功能的限制)而获得的报酬。

1.21. 服务 – 运营方根据服务提供合同要约向用户提供的服务。

1.22. “合作伙伴” - 向用户直接提供组织运输、保险、提供特种设备租赁等服务的第三方,包括该等第三方的代理人,以及提供支付该等服务可能性的组织,运营方已与其签订提供相应服务的协议。

1.23. “合作伙伴服务” - 合作伙伴就特定用户进行的组织运输、保险、租赁及其他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的活动总和。关于合作伙伴服务的信息基于运营方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协议在网站上发布。

1.24. “内容” – 互联网门户上使用和发布的文本、图形、音频和视频材料(包括视听作品)的总和,其权利属于运营方,运营方作为权利持有人或被许可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交易获得这些权利。

1.25. “使用条款” – 用户与运营方之间协议的总和,包括本协议及其作为不可分割部分的附件:

· 互联网门户服务提供合同要约;

· 信息发布规则;

· 广告发布规则;

· 职位发布规则;

· 就业协助服务提供程序;

· 隐私政策,以及其他单独说明其属于互联网门户使用条款的协议。

1.26. 用户文档” – 任何形式的说明和信息材料,解释用户使用互联网门户的程序。

1.27. “设备” – 计算机、移动设备或虚拟机,基于装有与互联网门户兼容的网页浏览器的操作系统。

1.28. “令牌” – 唯一的符号组合,用于在第三方网络服务(社交媒体、即时通讯工具等)账户中识别用户。令牌允许使用第三方网络服务(社交媒体、即时通讯工具等)的授权连接到互联网门户。

1.29. “即时通讯工具” – 信息系统和/或计算机程序(移动应用程序、网络服务、网络应用程序等),其旨在和/或用于接收、传输、送达和/或处理互联网用户的电子消息(例如,Skype、Viber、Telegram、VK、OK等)。

1.30. “商品” - 通过互联网门户销售的对象。

1.31. 协议文本中出现的所有其他术语和定义,由双方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适用法律及互联网上通行的相应术语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2. 协议主题

2.1. 根据本协议,运营方授予用户非排他性许可使用互联网门户的权利,该许可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根据所选资费付费。

2.2. 根据本协议,运营方提供互联网门户,供用户根据其用途和用户文档中描述的功能使用。

2.3. 用户根据其用途和功能使用互联网门户必须严格遵守适用法律。

2.4. 互联网门户的功能及其使用指导材料见互联网门户网站上提供的用户文档。

2.5. 在使用互联网门户的框架内,运营方还根据服务提供要约提供服务。

2.6. 在互联网门户运行框架内,运营方应用推荐技术。


3. 互联网门户使用程序

3.1. 用户有权在不注册或注册后使用互联网门户。然而,大部分功能仅在使用注册和验证后才对用户可用。

3.2. 为了注册,用户必须根据要求填写的表格提供关于自身的真实数据,并创建登录名和密码。运营方有权设定密码要求(长度、允许的字符等)。

3.3. 互联网门户的功能可根据所选角色(卖家、买家、出租人、承租人、调度员、服务供应商等)确定。

3.4. 仅当用户成功完成所有阶段(包括通过执行连续操作进行的验证)后,注册才视为完成。作为注册的替代方案,在有技术可能性的情况下,用户可以使用第三方网络服务进行初次授权。

3.5. 注册完成后,用户可访问互联网门户的全部功能,但付费功能除外,如有付费功能,运营方可能另行收费提供。

3.6. 为了履行协议下的义务,运营方有权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吸引第三方履行协议,前提是第三方不会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处理用户的个人数据。

3.7. 互联网门户的功能范围由用户选择的资费决定。

3.8. 运营方提供访问的义务在用户付费资费所确定的功能实际可用的时刻视为已履行。

3.9. 合作伙伴服务的使用根据合作伙伴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


4. 用户进行交易的条件

4.1. 所有与特种设备和/或配件权利转移以及提供相关和辅助服务有关的交易,均由用户之间直接进行,或在合作伙伴参与下进行,运营方不作任何干预。运营方仅提供互联网门户的许可使用权。

4.2. 交易的所有细节由用户通过通讯功能直接相互讨论。交易的所有实质性条件由用户在运营方不参与的情况下确定。

4.3. 从发布要约到实际履行的交易执行,完全且 exclusively 是用户的责任范围。这意味着运营方不控制也不对以下事项负责:

4.3.1. 用户对所售商品、服务和权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4.3.2. 侵犯第三方独占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用户违反公共利益和法律规范的事实;

4.3.3. 特种设备/配件与描述或用戶期望的符合性;

4.3.4. 用户及第三方在已达成交易框架内义务的适当履行;

4.4. 如果用户之间就特定交易的履行存在分歧,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范自行解决此类分歧。

4.5. 运营方不就用户担任税务代理人、海关经纪人。适用法律规定的用户支付任何税费(包括关税)的义务由用户自行履行。用户对其履行税务义务以及支付强制性付款和费用的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

5.1. 运营方有权:

5.1.1. 检查用户提供的信息。如果在互联网门户上发现用户提供的不真实、过时或违反法律及第三方权利的信息 – 要求发布该信息的用户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果用户未在运营方规定的期限内满足要求 - 删除该信息和/或限制发布该信息的用户访问互联网门户。

5.1.2. 监控用户在互联网门户上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和本协议,并就消除已发现的违规行为向用户提供建议。

5.1.3. 在法律对运营方施加相应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提供文件副本以识别用户或其受益所有人。同时,运营方有义务根据法律应注册机构或执法机构的要求提供用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真实联系信息。

5.1.4. 为避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欺诈及其他非法行为的情况,运营方保留向用户索要证明文件以核实其提供数据(如果用户提供了此类数据)的权利。用户有义务在运营方提出要求后的24(二十四)小时内向运营方提供所要求的数据和文件。在进行此类核查期间,运营方有权限制用户访问互联网门户和/或互联网门户的可用功能。

5.1.5. 如果用户违反协议条件,以及如果用户连续12(十二)个日历月未使用互联网门户,运营方保留单方面终止用户对互联网门户的访问(包括通过阻止从注册该用户的IP地址或该用户访问互联网门户网站次数最多的IP地址进行访问)并删除用户账户及其所有注册数据的权利,无需通知和说明理由,也无需任何补偿和赔偿。

5.1.6. 如果用户未执行运营方关于消除已发现违规行为的建议 – 限制该用户访问互联网门户。

5.1.7. 对互联网门户的功能进行任何更改。

5.1.8. 在设备进行计划预防性和恢复工作所需的时间内暂停提供对互联网门户的访问,无需事先通知用户。

5.1.9. 单方面设定和更改资费及提供互联网门户使用权的费用,方式是在网站上发布变更信息。变更不适用于相应变更发布前已支付的期间。

5.1.10. 出于信息目的,在演示材料和互联网门户的页面上(地址:https://nashel.ru/cn/)放置用户的商标图形图像,而不向运营方转让用户商标的独占权及其他权利。通过加入本协议,用户同意运营方根据本条款放置用户的商标图形图像。

5.1.11. 自动在用户上传的照片上添加互联网门户的徽标或水印,以保护互联网门户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免遭非法复制。

5.1.12. 设定任何关于使用互联网门户的规则、限制和约束(技术、法律、组织或其他),并自行更改,无需事先通知用户。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所述规则、限制和约束可能因用户类别不同而有所不同。

5.1.13. 使用用户在注册时提供的数据进行与互联网门户相关的营销活动,并向用户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或通过向用户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通知的方式,在用户访问权限受限的空间(账户)内自行放置广告和信息消息。双方同意将本条款视为用户根据2006年3月13日第38-FZ号联邦法律《广告法》第18条事先同意接收广告。

5.1.14. 通过电话、发送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用户,以检查互联网门户的工作质量并告知对用户至关重要的信息。

5.1.15. 运营方有权在其营销材料中指明具有法人或个体企业家资料用户的名称、商标和服务的一般描述。使用互联网门户即表示用户无限期、免费、且地域范围限于全球地同意运营方将其商标和上述信息用于在互联网网站上的放置、用于广告以及其他营销和广告材料中,方式是通过在互联网门户上放置和/或发布。

5.2. 运营方有义务:

5.2.1. 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互联网门户稳定运行,逐步改进,修正运行错误,但是,互联网门户按“原样”提供给用户。这意味着运营方:

- 不保证互联网门户运行没有错误;

- 不对互联网门户的连续运行及其与用户和其他人的软件和技术设备的兼容性负责;

- 不对因使用互联网门户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 不对因电信和能源网络故障、恶意程序行为以及第三方旨在未经授权访问和/或破坏运营方软件和/或硬件综合体的恶意行为而导致的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义务负责。

用户接受并认识到,互联网门户的运行能力取决于用户用于访问互联网门户的操作系统和网页浏览器的版本时效性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

5.2.2. 根据隐私政策规定的条件,确保从用户处获得的所有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除非此类披露是由于运营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的,并且法律或与用户明确规定的交易、协议、合同规定的情况除外。

5.2.3. 就与互联网门户功能和使用相关的问题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支持仅应用户请求在工作时间(莫斯科时间9:00至18:00)提供。

5.3. 运营方保证:

5.3.1. 拥有所有合法依据根据本协议向用户提供互联网门户的使用权。互联网门户及其组成部件的所有权利属于运营方,或属于其他向运营方提供了可再许可(包括基于开放许可条款)许可的权利持有人。

5.3.2. 运营方不以任何方式与用户关联或以其他方式联系,独立于他们运作,不以削弱他们的地位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们的处境为目的,也不试图从他们的商业声誉中获利。

5.4. 用户有权:

5.4.1. 以本协议和现行俄罗斯法律未禁止的方式,根据其用途并在其功能范围内使用互联网门户。

5.4.2. 如果互联网门户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以及如果用户收到来自包含运营方域名电子邮件地址的、属于未经授权的广告邮件或包含本协议禁止的材料(包括威胁或疑似病毒文件)的消息,以及如果用户发现有理由认为其互联网门户访问权限被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用户有权联系运营方以澄清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

5.4.3. 就本协议中指明的有关互联网门户的问题联系技术支持。

5.4.4. 随时拒绝接听电话、接收短信、电子邮件和其他广告信息推送,并就此通知运营方。


5.5. 用户有义务:

5.5.1. 不侵犯运营方的知识产权。

5.5.2. 根据本协议条款以及用户选择的资费和/或与用户签订的单独合同,及时支付互联网门户的使用费。

5.5.3. 确保账户和用于授权的网络服务的登录名和密码的机密性,不被第三方获取,并在丢失或其他需要时及时更改。禁止向第三方转让账户凭据。一个账户属于一个用户。

5.5.4. 在使用互联网门户时提供关于自身的真实且最新的联系和注册信息。如果上述数据发生变化,用户有义务通过自行更改其数据的方式通知运营方。

5.5.5. 用户同意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使用互联网门户进行国际和俄罗斯法律禁止或限制的行为。

5.5.6. 在使用过程中不损害互联网门户及其组件,以及运营方或确保互联网门户运行的其他人的技术和软件工具、核心机器,包括通过向其IP地址发送大量导致DDoS攻击和“拒绝服务”错误或进行“抓取”操作的请求。

5.5.7. 用户承认并同意,用户设备的IP地址会被运营方的技术手段记录,如果发生非法行为,包括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则被运营方技术手段根据IP地址归属确定的设备所有者将被认定为该非法行为的责任人。

5.5.8. 用户有义务自行核查和评估与其订立任何合同义务的另一用户的信誉度,并承担所有风险,包括经济、声誉、税务等风险。


5.6. 用户保证:

5.6.1. 其有权签订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其为本协议签订对象的自然人、个体企业家或法人的名义行事。

5.6.2. 不计划使用互联网门户进行欺诈、洗钱或进行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或行为。

5.6.3. 在使用互联网门户时,在与运营方、合作伙伴和其他用户的关系中将诚信行事并尽到应有的谨慎。

5.6.4. 理解运营方不提供关于适用于用户或最终用户的法律或要求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也不提供关于用户遵守现行法律和建议的建议,除非本协议或其附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5.6.5. 已获得现行法律规定的一切必要同意和许可,用于放置、传输和发布被用户指定为其个人注册数据一部分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个人数据和/或图像。用户承诺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要求和限制。

5.6.6. 用户向运营方提供的与接受(接受)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都是真实的。用户未隐瞒一旦被发现可能对运营方关于本协议生效及其履行的决定产生负面影响的任何情况。

5.6.7. 接受(接受)本协议不违反用户对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6.8. 未参与也未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其处于未履行义务情况、或必须提前履行义务、或参与其中可能对用户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交易或其他义务相关联,且运营方未从用户处获悉该等情况。

5.6.9. 理解通过互联网门户获得的指标和信息并不能保证实现用户可能追求的任何财务指标和其他结果。


6. 知识产权

6.1. 互联网门户、其内容、其他组成部分和单独组件(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程序代码、其基础的专有技术、算法、设计元素、字体、徽标以及文本、图形和其他材料)是受俄罗斯和国际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对象,任何使用仅可在运营方许可的基础上进行。

6.2. 运营方特此授予用户在本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使用互联网门户及互联网门户上放置的材料的普通(非排他)许可,其效力范围无地域限制,且不可转让或让与第三方。该普通(非排他)许可旨在确保用户能够根据其用途并考虑本协议规定的限制使用互联网门户。

6.3. 许可的效力范围无地域限制,除非与用户另有协议规定。

6.4. 根据本协议授予的许可的撤销,按照法律为拒绝履行许可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6.5. 互联网门户的使用权包括在用户终端设备(计算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上复制互联网门户或其代码的某些部分的权利,目的是通过目标操作系统(网页浏览器)启动以根据其用途使用互联网门户。

6.6. 互联网门户的使用权不包括为其存档目的制作副本的权利,因为互联网门户的使用是在远程(在线)模式下进行的,除非与用户另有明确约定或获得运营方的书面许可。

6.7. 根据本协议,允许同时在用户不限数量的设备上使用互联网门户。

6.8. 根据本协议授予用户的互联网门户使用权意味着有权在一个版本范围内(当前版本的次要更新,非新版本)和获得互联网门户的新版本(主要更新 – 新版本,即新版本)(如果有)。更新和新版本的互联网门户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可用后立即提供给用户。

6.9. 用户同意,其无权(包括无权允许任何人)修改、创作衍生作品、将互联网门户分解为组成代码、反编译或以其他方式试图获取互联网门户或其任何部分的源代码,除非获得运营方进行此类行为的书面许可。否则,用户对类似行为承担本协议以及国际和俄罗斯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6.10. 本协议未规定转让运营方知识产权(或其部分)的权利,但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有限许可除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构成对运营方知识产权的权利转让或根据法律放弃这些权利。

6.11. 互联网门户包含或可能包含根据GNU通用公共许可证或其他类似开源许可证许可(或再许可)给用户的计算机程序,这些许可证除其他权利外,允许用户复制、修改、重新分发某些计算机程序或其部分并访问源代码。如果此类许可证规定需向以可执行二进制代码(目标代码)形式提供计算机程序的用户提供源代码,则源代码将在向运营方电子邮件地址提出请求时提供。如果任何开源计算机程序许可证要求运营方提供超出本协议所授予权利的开源计算机程序的使用、复制或修改权利,则该等权利优先于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限制。


7. 报酬

7.1. 提供互联网门户使用权的费用(许可报酬)根据运营方现行资费确定。同时,运营方可自行决定应用折扣系统和忠诚度计划。

7.2. 用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选择资费:

7.2.1. 支付运营方开具的付款账单(适用于法人/个体企业家);

7.2.2. 通过互联网门户功能选择相应的选项包,随后通过“YooKassa”支付服务进行支付。

7.3. 为更改所选资费,用户需向运营方发送相应申请。

7.4. 运营方有权自行更改资费计划的条件。此时,被许可方在资费计划条件变更时已支付的报酬费用不予重新计算。

7.5. 报酬以预付款形式支付,通过互联网门户功能规定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许可方的结算账户。

7.6. 运营方有权自行更改资费计划的条件(包括许可报酬)。此时,用户在资费计划条件变更时已支付的许可报酬费用不予重新计算。

7.7. 用户付款义务的履行时刻为资金计入运营方结算账户或相应支付系统结算账户(可能会收取手续费)的时刻。

7.8. 用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支付报酬:

7.8.1. 通过支付开具的账单,通过付款委托书支付至运营方结算账户;

7.8.2. 使用Mastercard、Visa、МИР银行卡或电子资金,借助“YooKassa”支付服务和安全的支付通道组织进行支付。支付过程和传输的数据均经过认证,并按照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 DSS进行保护。

支付通过互联网进行,遵循Mastercard、Visa、МИР支付系统的规则,基于遵守支付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为此支付服务使用最现代的验证、加密和通过封闭通信信道传输数据的方法。银行卡数据的输入在支付服务的安全支付页面上进行。

7.9. 用户提供的银行卡信息(银行卡号、安全码)运营方无法获取,属于机密信息,不得披露。银行卡数据仅以加密形式传输给“YooKassa”支付服务,既不保存在运营方服务器上,也不保存在支付服务服务器上。支付服务服务器上保存的是令牌(token),而非银行卡数据,该令牌允许发卡银行识别银行卡。

7.10. 运营方不对用于支付访问权限的支付系统的活动负责。

7.11. 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现金支付时,“YooKassa”支付服务会根据支付服务规则将收据发送至用户在其账户中指定的电子邮箱。

7.12. 应要求,运营方向法人用户和个体企业家用户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管理系统(ЭДО)或挂号信方式提供已提供服务的行为。请求通过互联网门户功能和本协议规定的通信渠道发送。


8. 定期付款(循环扣款)

8.1. 用户首次通过本协议第7.8条规定的方式支付互联网门户访问资费时,有权启用使用其银行卡或互联网平台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的自动定期付款(循环扣款)。循环扣款需经用户通过接受本协议表示同意后方可启用。

8.2. 用户可随时在互联网门户的个人账户或支付服务网站上拒绝使用循环扣款。

8.3. 在已付费期间内,在根据资费条件进行下一次扣款之前的任何时间,均可终止(取消)对互联网门户的访问。

8.4. 用户完成支付后,支付服务通过电子通信渠道将用户事先同意的定期从其银行卡(通过令牌识别)扣款的接受表示发送至 servicing bank(服务银行)。

8.5. 为支付资费而从用户银行卡扣款由支付服务和服务银行根据资费条件每30(三十)天直接进行。

8.6. 循环扣款仅适用于用户已注册且其令牌已保存在支付服务服务器上用于识别该银行卡的银行卡。

8.7. 循环扣款的限制可能在用户与其银行卡服务银行之间的协议中规定。

8.8. 循环扣款的启用仅在运营方、支付服务和用户银行具备技术可能性时进行。上述各方对无法启用循环扣款不承担责任。

8.9. 运营方、支付系统和用户银行对循环扣款功能失灵和/或暂时失灵不承担责任。用户自行监控其履行本协议付款义务的情况。如果循环扣款功能失灵和/或暂时失灵,用户有义务使用其他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9. 责任

9.1. 运营方不对用户和合作伙伴在互联网门户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及其他特性负责。互联网门户仅允许用户和合作伙伴在互联网门户上发布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用户就商品/服务质量提出的任何索赔和要求必须 solely 针对用户/合作伙伴自身或实际提供这些服务的各方。

9.2. 运营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用户在使用互联网门户过程中遭受的损害负责,包括用户试图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互联网门户替代专业或专用软件的情况,以及用户因使用互联网门户而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

9.3. 运营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间接、偶然、无意的损害负责,包括利润损失或数据丢失、对荣誉、尊严或商业声誉造成的损害,该等损害因使用互联网门户、内容或用户或他人通过互联网门户访问的其他材料而引起,即使运营方已警告或指出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9.4. 运营方不对用户失去访问其账户的能力(丢失第三方网络服务账户的登录名和/或密码)负责。

9.5. 运营方不对用户无法访问互联网、通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质量、连接稳定性和特定数据传输协议的可用性负责。

9.6. 运营方不对因与运营方过错无关的原因导致用户对互联网门户的访问终止负责。

9.7. 运营方不对用户通过互联网门户经由互联网上不安全的的数据传输通道传输信息的事实以及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负责。

9.8. 互联网门户可能包含指向互联网其他资源的链接。用户特此同意,运营方不对这些资源的可访问性、其上发布的信息以及与此类资源的使用相关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9.9. 在任何情况下,仅当运营方的作为/不作为存在过错时,其才承担责任,且该责任限额为1000(壹仟)卢布,且不得超过此金额。

9.10. 在其他情况下,对于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双方承担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规定责任。


10. 不可抗力

10.1. 如果部分或全部未履行本协议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情况所致,例如:洪水、火灾、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以及军事行动、封锁、当局的禁令行为和国家机构的行为、通信和能源供应破坏、爆炸,这些情况发生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且双方无法通过合理方式和手段预见或预防,则双方可免除责任。

10.2. 发生本节第一点所述情况时,各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通知应包含关于情况性质的数据,以及证明这些情况存在并在可能情况下评估其对该方履行本协议义务能力影响的官方文件。

10.3. 如果本节所述情况及其后果持续超过两个月,双方应进行额外谈判,以确定履行本协议的可接受替代方式。


11. 保密性

11.1. 在本协议关系框架内,双方均承诺对从另一方获得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技术、财务、商业和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获得的保密信息被披露。

11.2. 向第三方传输保密信息、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披露此类信息,包括在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仅可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无论本协议终止的原因为何。

11.3. 运营方可将从用户处获得且非保密的信息传输给其合作伙伴(包括与其有相应协议的合作伙伴)和第三方。

11.4. 用户在互联网门户上发布的、访问权已向不特定人群提供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对此类信息在互联网门户上的内容(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由发布该信息的用户承担。

11.5. 运营方根据隐私政策履行确保信息保密性的义务。


12. 争议解决

12.1. 所有争议和索赔均根据本协议条款进行规范,若未能解决,则按现行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12.2. 任何问题、评论和其他信函应由双方通过本协议规定的交换通知、消息和文件的方式发送电子消息进行。运营方不对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其发送的请求、问题、建议和其他信息承担责任,也不保证会予以回复。

12.3. 因本协议产生的索赔应由双方通过本协议规定的交换通知、消息和文件的方式发送电子消息提出。收到索赔的一方承诺在10(十)个工作日内审议该索赔,必要时向索赔中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说明其立场的信函。但是,基于其所提供数据无法识别身份的一方(包括匿名索赔)提出的索赔将不予审议。若无法通过谈判解决索赔,则争议将根据本协议和现行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12.4. 用户和运营方同意,若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此类争议应由双方根据俄罗斯法律规范在运营方所在地的法院解决。


13. 电子交互参与者之间的协议

13.1. 本节所列规则是本协议双方作为电子交互参与者(双方)之间的协议,依据2011年4月6日N 63-FZ联邦法律《电子签名法》第6条制定,该条规定了承认经简单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文件(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与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13.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可以交换任何电子文件和电子消息,并据此签订合同、协议,进行交易和实施单方行为,通过本节规定的方式使用简单电子签名进行签署。特别是,双方可使用简单电子签名签署诸如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书、个人数据处理同意撤回书、广告推送接收同意书、广告推送接收同意撤回书等文件。

13.3. 一方发送给另一方的电子形式信息(以电子文件或电子消息形式)仅在其从发送方在本协议或互联网门户注册时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至接收方的相应电子邮件地址,或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个人账户发送给另一方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13.4. 双方约定,以电子邮件运营商、即时通讯工具、个人账户或互联网门户信息系统中存在的相应记录作为发送或接收信息事实的确认。双方也同意,经公证的、可从此类信息系统访问的设备屏幕截图(screenshots)同样可作为此类记录存在的可靠证据。

13.5. 传输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时,为确认其真实性(未更改性),可使用校验和(Hash-sum)值。

13.6. 本协议及其附件视为已使用简单电子签名签署,其等效形式(取决于授权方式)是登录名(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或令牌)和密码(简单电子签名密钥)的组合;

13.7. 各方承诺对以电子邮件服务运营商信息系统的登录名和密码、电话号码或用于在互联网门户授权的第三方服务账户形式存在的简单电子签名密钥保密。如果上述登录名和密码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丢失或向第三方披露,该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恢复访问和/或更换登录名和密码。

13.8. 在为执行2011年12月6日N 402-FZ联邦法律《会计法》第21条第3部分第4款而通过相应的联邦会计准则(该准则将规定用于签署会计文件的电子签名种类)之前,允许使用简单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形式的原始会计凭证。如果相应的会计准则禁止使用简单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形式的原始会计凭证,则本协议中关于签署原始会计凭证的部分将终止效力,但不影响本协议整体的效力。

13.9. 除了使用简单电子签名签署电子文件外,双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使用增强型合格电子签名。双方承认经增强型合格电子签名签署的文件的法律效力,无论其是按本节规定发送,还是通过电子文档管理系统(例如,Contour.Diadoc, Tensor SBIS等)发送。

13.10. 本协议、行为、通知、索赔、其他文件和电子消息(双方相互发送的)可能包含指向互联网上信息资源(网站、网页等)的链接。一方有义务在收到链接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是否存在无法访问其所提供链接、出现错误、缺少必要信息或访问所获链接后信息与事先约定信息不符的情况,否则,发送链接的一方有权认为另一方在点击该链接后已获得发送链接方提供的信息,并且对此事实无任何异议。


14. 协议有效期与修改程序

14.1.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无限期有效。

14.2. 用户从互联网门户删除其账户视为用户单方面放弃使用互联网门户,并自账户删除之时起按非司法程序解除本协议。

14.3. 为删除用户注册数据及其账户,用户需使用互联网门户的相应功能,或按照本协议或互联网门户网站上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运营方提出请求。

本协议可通过双方协议、法院判决、或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规定一方单方面拒绝履行协议而解除。

14.5. 运营方有权单方面修改本协议条款以及资费。此类修改自其在网站: https://nashel.ru/cn/ 上发布之日起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15. 最终条款

15.1. 本协议自用户接受(同意其条款)之日起生效。

15.2. 本协议与用户文档组成中的其他文件条款一并适用。


运营方详细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 OGRN 1247700106961, INN 9726067259

法定地址:117525, Moscow, Dnepropetrovskaya st., 4b

E-mail: info@nashel.ru 电话: +7 (915) 048-08-91


互联网门户服务提供合同要约

用户协议附件 № 1 版本号 2,2024年9月24日修订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OGRN 1247700106961,INN 9726067259)(下称 – 运营方,执行方)向已注册并通过本要约规定方式表示同意其中条款的用户,提议签订关于在位于“互联网”信息电信网络地址:https://nashel.ru/cn/ 的互联网门户上由运营方提供的服务的合同(下称 – 合同)。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8条,合同通过接受本要约的简化程序订立,方式是通过服务技术手段以连续完成以下行为表示同意:

· 阅读本要约条款,随后在使用互联网门户时在注册窗口和/或特殊表格/问卷中输入自身数据,并随后点击“同意”、“接受”、“注册”或类似按钮;

· 实际使用互联网门户的服务;

· 支付运营方互联网门户的服务费用。

使用互联网门户即表示用户同意这些条件。如果用户不同意任何条件,则必须停止使用互联网门户。


1. 基本术语和定义

1.1. 运营方 –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OGRN 1247700106961,INN 9726067259,法定地址:117525, Moscow, Dnepropetrovskaya st., 4b),是互联网门户的所有者和独占权利持有人。

1.2. 互联网门户 - 位于“互联网”信息电信网络中的互联网资源,旨在购买、销售、租赁特种设备及其配件,以及提供和获取相关服务,运营方通过电子地址:https://nashel.ru/cn/ 向用户提供访问权限,该访问通过传统且公开的互联网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Firefox、Safari、Opera、Flock、Maxthon、Google Chrome、Yandex浏览器、Edge等各种版本)及其他方式,通过由字母、数字及其他符号组成、能够明确确定其在互联网中位置的信息资源统一定位符进行,包括网站移动版、Telegram机器人、移动应用程序、内网和ftp服务器及其子域名和其他硬件平台版本。互联网门户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40条含义的复杂对象,其创建由运营方组织。包括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程序代码、专有技术、算法、设计元素、字体、徽标以及文本、图形和其他材料、信息、文本、图形元素、图像、照片、音频和视频材料及其他智力活动成果。互联网门户及其任何组件的独占权利属于运营方,运营方作为权利持有人或被许可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交易获得这些权利。

1.3. 门户网站 - https://nashel.ru/cn/

1.4. 用户 – 任何根据适用法律已达到接受本协议法定年龄、拥有相应授权、可自由访问互联网(包括使用互联网门户的能力)并以任何方式使用互联网门户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个体企业家。用户也可以是代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或其他国家法律组建/注册的法人/个体企业家的代表,其基于委托书或章程(设立)文件或其他合法依据代表该法人/个体企业家行事。在出示证明用户代表所代表的法人/个体企业家行事权限的文件时,用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该法人/个体企业家的行为,且本协议条款适用于该法人/个体企业家与运营方之间的关系,除非这与适用法律相抵触。

1.5. 资费 – 运营方因提供访问互联网门户和/或其特定选项(付费功能)以及提供特定访问量(使用特定功能的限制)而获得的报酬。

1.6. 服务 – 运营方向用户提供的、在本要约第2.2款中指明的服务。

1.7. 订单 - 用户通过互联网门户界面或运营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提出的服务请求。订单表格包含用户必须填写的、供运营方及其合作伙伴适当履行其服务所需的信息列表。

1.8. “合作伙伴” - 向用户直接提供组织运输、保险、提供特种设备租赁等服务的第三方,包括该等第三方的代理人,以及提供支付该等服务可能性的组织,运营方已与其签订提供相应服务的协议。

1.9. “合作伙伴服务” - 合作伙伴就特定用户进行的组织运输、保险、租赁及其他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的活动总和。关于合作伙伴服务的信息基于运营方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协议在网站上发布。

1.10. “商品” - 通过互联网门户销售的对象。

1.11. 合同文本中出现的所有其他术语和定义,由双方根据用户协议、俄罗斯联邦法律及互联网上通行的相应术语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2. 合同主题

2.1. 本合同规范运营方与用户之间因向用户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2. 根据本合同,运营方有偿向用户提供以下由用户选择的服务:

· 提供访问租赁、购买和特种设备服务请求的联系数据的服务(根据联系数据提供规则);

· 信息发布服务(根据信息发布规则);

· 广告材料放置服务(根据广告放置规则);

· 招聘(吸引员工/执行方)信息发布服务(根据职位发布规则

· 就业协助服务(根据就业协助服务提供程序)。

· 信息、广告材料或职位的突出显示、推广服务;

· 特种设备工作合同法律伴护咨询服务(根据咨询服务提供程序)。

· 市场平台发布和工作服务(根据市场平台服务提供程序)。

· 为工厂制造商寻找经销商的服务(根据

经销商寻找服务提供程序)。

运营方还根据使用条款及其附件,提供互联网门户功能规定的其他服务。

2.3. 第2.2款中指明的规则和文件,以及运营方在互联网门户上发布但未指明、但规范互联网门户特定服务和选项的文件,是本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和不可分割部分。

2.4. 互联网门户服务提供合同的服務組成、期限和其他实质性条件通过下达订单确定。订单条件在用户支付所选服務組成之时以及运营方接受用户支付的服务予以执行之时视为已由双方商定。


3. 合作伙伴服务

3.1. 在使用互联网门户的过程中,用户也可以利用互联网门户的功能使用合作伙伴服务。

3.2. 合作伙伴可以在互联网门户的目标范围内提供以下服务:特种设备保险服务;设备租赁服务;运输服务;物流服务及其他。

3.3. 双方同意,合作伙伴服务的准确描述可能在合作伙伴自身的相应文件中确定,该文件若与使用条款存在差异,则以合作伙伴文件为准。购买合作伙伴服务时,用户也确认已阅读合作伙伴自身的文件。

3.4. 运营方不是用户与合作伙伴之间服务合同的执行方或共同执行方。双方自行承担对彼此的义务责任,并自行解决产生的争议。

3.5. 合作伙伴服务的支付可以通过互联网门户的功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运营方相对于用户扮演代理人的角色,用户委托其订购和支付合作伙伴服务。此时,合作伙伴服务的费用包括运营方的成本补偿和其应得的报酬。


4. 订单下达程序

4.1. 用户下达订单通过互联网门户的技术手段和功能可能性进行,方式是用戶选择相应服务并通过互联网门户功能提供的方式(包括通过“发布”、“放置”、“支付”或类似按钮)向运营方发送请求。

4.2. 用户有权通过填写并发送互联网门户上的相应表格来下达订单。填写表格时,可能要求用户指明某些数据,这些数据是运营方根据用户文档和使用条款充分履行其义务所必需的。

订单下达可能在用户完成注册程序并创建个人账户后才可用。

4.4. 用户对其在下达订单时向运营方提供的信息的内容和真实性负责。日后,如果因用户提供错误/不真实信息导致运营方服务和/或合作伙伴服务可能未能适当提供,则该等服务视为已适当提供,用户无权向运营方、合作伙伴提出任何要求或索赔。

4.5. 下达订单时,用户通过下单行为本身确认其已阅读用户文档,并承诺向运营方提供其为适当履行其自身及合作伙伴义务所需的所有信息。

4.6. 订单自用户支付之时起视为已被运营方接受。在注册和支付报酬之前,订单对运营方不具有约束力,也不产生任何其他法律后果。


5. 服务提供程序

5.1. 合同框架内的每项服务订单都是一项独立交易。

5.2. 服务的期限和范围由用户在其订购和支付时确定。运营方仅在根据订单条件和/或资费支付后才开始提供服务。用户通过网站的技术手段和功能可能性,按照合同第6部分规定的程序向运营方支付服务报酬。

5.3. 某些服务可能仅对特定用户类别可用。

5.4. 服务提供地为俄罗斯联邦境内。

5.5. 服务提供完成日视为其提供期限的最后一天。

5.6. 如果在服务提供完成之日起三天内未收到用户关于服务质量的书面有理据的异议,则视为服务已适当提供。无需签署服务提供行为(act)。

5.7. 如果因用户违反本合同、用户协议和/或附件而终止提供服务,则服务自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理由终止提供之日视为已全部提供。

5.8. 用户有权通过向电子邮件地址:buh@nashel.ru. 发送请求向运营方索要结算文件,即服务提供行为(Akt)。服务提供行为以运营方签署文件的扫描图像形式,在请求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回复邮件发送至用户电子邮箱。该文件视为已按用户协议规定的方式以电子签名签署。

5.9. 对于运营方向具有法人或个体企业家资料的用户提供的服务,为履行俄罗斯联邦会计立法要求,运营方每月向用户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或提供在个人资料中下载包含发票和行为(下称 – UPD)的报告月通用传输文件副本的可能性。该文件的原件可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至资料中指定的地址。双方可约定通过电子文档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交换文件。使用电子文档管理的建议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地址通过用于此目的的系统发送。自接受该建议之时起,运营方根据本合同发送文件将按照用户协议中关于电子文档管理的条件进行。


6. 服务费用

6.1. 服务费用(报酬)由运营方在资费中确定。费用包括运营方的成本补偿、其应得报酬以及所有适用的税费。

6.2. 本合同的价格货币为卢布(RUB),支付报酬义务的履行货币为卢布(RUB),除非互联网门户功能或使用条款另有明确规定。

6.3. 服务支付由用户通过用户协议第7和第8部分规定的方式进行。

6.4. 具有法人或个体企业家资料的用户必须通过非现金转账方式,根据通过门户界面开具的账单或通过“YooKassa”支付服务,将资金支付到运营方的结算账户。

也允许使用相应法人或个体企业家名下的公司银行卡进行支付。

6.5. 具有自然人资料的用户通过“YooKassa”支付服务支付合同款项。

6.6. 运营方在个人资料的特殊信息分析部分“钱包”(Koshelek)中向用户提供其支付信息。钱包用于记录用户作为预付款支付的资金,这些资金可用于支付未来提供的服务,以及提供与用户为支付服务而支付的款项相关的其他信息(包括用于确认支付)。

6.7. 使用先前存入的、在钱包中显示的预付款支付服务时,如果相应服务的提供条件允许使用奖金或折扣(如有),则从钱包余额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资金。只有在钱包余额等于或大于服务总费用时才能进行此类支付。

6.8. 对于具有法人或个体企业家资料的用户,在根据开具的账单进行非现金转账支付时,用户必须在支付文件中准确填写开具给其的付款账单中指定的支付用途数据。如果未填写或错误填写本款所列数据,运营方有权认为用户未适当履行付款义务,或根据现有数据(包括自身核算数据)自行识别付款。运营方不对因错误指明支付用途而可能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6.9. 订单必须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可能支付方式全额支付。

6.10. 在进行促销活动或其他情况下根据运营方决定,可能向用户发放奖金。奖金有效期在界面中单独指明,并根据运营方发放奖金的条件而有所不同。奖金的使用以在支付服务费用时提供折扣的形式进行。如果用户余额中有奖金,则服务费用的支付按比例使用资金和奖金进行。如果用户提前拒绝使用服务,则所有先前发放的奖金总额将被取消且不予恢复。在任何情况下,用户未使用的奖金在有效期结束后将被取消。运营方提供的奖金,包括因任何原因被取消或用户部分使用的奖金,不得交换、转让给第三方、用于其他服务,也不得兑换成现金等价物。

6.11. 向用户提供服务的事实及其范围根据运营方核算系统的统计数据确定。

6.12. 用户付款义务的履行时刻为资金计入运营方结算账户或相应支付系统结算账户(可能会收取手续费)的时刻。

6.13. 支付事实通过用户在填写订单表格时指定的电子邮箱收到电子收据来确认。

6.14. 运营方不控制支付系统的技术可靠性。因此,如果无法进行支付和/或出现任何其他与支付相关的困难,所有要求/索赔必须直接针对支付系统本身提出。

6.15. 用户有权委托他人履行付款义务。除非另有约定,代表用户提出付款的人视为经用户授权的人员。

6.16. 作为服务支付而存入的资金将予以退还,但需扣除支付服务的手续费。


7.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运营方有义务

7.1.1. 确保与用户的信息互动;

7.1.2. 及时通知用户互联网门户可能出现的运行中断,以及计划进行的预防性、恢复性和其他工作。

7.1.3. 提前告知用户用户文档、使用条款和资费的变更。

7.1.4. 就与服务相关的问题向用户提供咨询支持。


7.2. 运营方有权:

7.2.1. 在用户未根据本合同向运营方提供其为适当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文件、资料、信息期间,暂停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运营方在用户提供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后恢复提供服务。

7.2.2. 单方面修改用户文档、使用条款和资费。


7.3. 用户承诺:

7.3.1. 支付服务费用;

7.4. 为下达订单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

7.5. 向运营方提供为适当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文件、资料、信息,包括构成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的信息。同时,如果提供的信息包含第三方智力活动成果,用户向运营方保证其拥有使用该等成果的权利。

7.6. 应运营方要求,提供电子文件副本以证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经授权人电子签名认证的文件。


7.7. 用户有权:

7.8. 如果用户对订单的任何条件(包括退货条件)不理解,用户有义务在下订单前通过合同中指明的方式向运营方澄清所需信息。

7.9. 在实际提供服务之前拒绝服务,但需赔偿运营方所有已发生的成本。

7.10. 要求退还未使用的资金余额。此时,用户有义务通过执行运营方指示中规定的操作(从资料中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申请、在联系时使用资料中指定并按照门户规定方式验证的电话号码等)来识别自己作为合同方的身份,并向运营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包括识别用户所需的文件、证明用户付款事实的文件等)。

7.11. 在其他方面,双方承担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提供陈述和保证。


8. 责任

8.1. 用户自行承担因履行本合同给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除非该等损失是由于运营方的故意过错行为造成的。

8.2. 双方对因另一方提供不真实的文件而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8.3. 运营方不对用户违反税务、海关、边境及其他立法要求(包括涉及特种设备运营和销售的要求)而导致对用户不利的后果(包括损失)负责。

8.4. 运营方不对因超出其权限范围的事件和情况以及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用户造成的负面后果和损失负责,即:

- 对合作伙伴的行为负责,包括用户与合作伙伴之间交易的有效性,负责商品或其随附文件及用户文件的保存、丢失或损坏。在这些情况下,应向用户承担责任的是合作伙伴和/或其他实际服务提供商,根据国际规则和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

- 对政府机关的行为负责;

8.5. 在任何情况下,仅当运营方的作为/不作为存在过错时,其才承担责任,且该责任限额为1个日历月的服务费用金额,且不得超过此金额。

在其他情况下,对于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双方承担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规定责任。


9. 保密性

9.1. 在本合同关系框架内,双方均承诺对从另一方获得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技术、财务、商业和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获得的保密信息被披露。

9.2. 双方确保保密性的义务由用户协议隐私政策规定。


10. 争议解决

10.1. 所有争议和索赔均根据本合同条款进行规范,若未能解决,则按现行法律和用户协议(第12部分)规定的程序处理。


11. 电子交互参与者之间的协议

11.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框架内的互动按照用户协议第13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


12. 合同有效期与修改程序

12.1. 本合同自用户接受(同意其条款)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在用户协议有效期内有效。

12.3. 本合同可通过双方协议、法院判决、或根据民法规定一方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而解除。

12.4. 运营方有权单方面修改本合同条款以及资费。此类修改自其在网站:https://nashel.ru/cn/ 上发布之日起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运营方详细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 OGRN 1247700106961, INN 9726067259

法定地址:117525, Moscow, Dnepropetrovskaya st., 4b

E-mail: info@nashel.ru 电话: +7 (915) 048-08-91




信息发布规则

用户协议附件 № 3 版本号 2,2024年9月24日修订

本文件是用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规定了在位于“互联网”信息电信网络地址:https://nashel.ru/cn/ 的互联网门户上进行互动和信息发布的规则(下称 – 规则)。

使用互联网门户即表示用户同意这些条件。如果用户不同意任何条件,则必须停止使用互联网门户。


1. 基本术语和定义

1.1. 运营方 –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OGRN 1247700106961,INN 9726067259,法定地址:117525, Moscow, Dnepropetrovskaya st., 4b),是互联网门户的所有者和独占权利持有人。

1.2. 信息 – 用户在互联网门户上发布的信息消息。

1.3. 信息互动— 信息从用户向运营方传递,以及从用户向其他用户和(或)用户或不特定人群传递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发布、评论、反馈、消息和其他用户信息。

1.4. 用户信息— 用户在使用互联网门户过程中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信息,特别包括:

· 个人数据以及以任何方式识别用户的信息(姓、名、父称、地址、出生年月日等),以及与用户个人和/或活动任何方式相关的其他信息;

· 关于公司或个体企业家活动的信息(包括法律、财务、商业信息);

· 关于所售商品/服务/工作及其特性的信息。

· 文件,包括许可证和证书。

· 信息。

1.5. 协议文本中出现的所有其他术语和定义,由双方根据用户协议、俄罗斯联邦法律及互联网上通行的相应术语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2. 总则

2.1. 本规则规定了用户信息的发布程序、对其内容和形式的要求,以及用户间互动和与运营方互动的规则。

2.2. 本规则是用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被定义为其实质性条款。

2.3. 如果用户发布的信息违反本规则,运营方有权建议用户消除已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采取措施消除此类违规行为。

2.4. 确定用户信息和信息互动行为是否符合本规则的标准和事实始终由运营方决定。

2.5. 违反规则要求即违反用户协议条件,并需承担本规则和用户协议规定的责任。

2.6. 信息发布服务由运营方根据要约提供。信息发布及相关服务的费用在资费中确定。


3. 对用户信息的一般要求

3.1. 发布用户信息时应遵守商业沟通道德并紧扣板块主题。

3.2. 作为个人用户信息,仅允许指明属于用户的数据。

3.3. 用户信息应符合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的要求,并且必须基于合法依据属于用户。

3.4. 用户信息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独占权。


3.5. 禁止发布和传播包含以下内容的用户信息:

3.5.1. 显性或隐性(带链接或不带)广告信息资源、公司、品牌、人物、地点、事件、标识,包括通过呼吁、反馈、提及、推荐,以及通过不符合用户信息和/或互联网门户板块主题的图像、视频或发布文件(专门为此目的和互联网门户板块规定的除外);

3.6. 人为限制发布信息,并诱导在其他信息资源获取缺失内容;

3.7. 信息量少、价值低或灌水内容,构成信息噪音并为制造噪音或表现伪活跃而创建;

3.8. 作者对发布主题的负面态度以及仅出于批评目的发布的信息,如果该信息没有充分全面的主题分析支持,并且仅基于作者的个人观点。

3.9. 职位(使用“职位”板块除外)、简历、通知、招标、问题、新闻稿;

3.10. 非法、有害、诽谤、故意误导的信息,以及侮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的信息;

3.11. 展示或宣传暴力、残忍、仇恨、基于种族、民族、性别、宗教、社会特征的歧视;

3.12. 污言秽语、对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侮辱;

3.13. 公开呼吁进行恐怖活动或公开为恐怖主义辩护,或其他具有极端主义性质的材料;

3.14. 色情、儿童色情、性服务(包括伪装成其他服务)的元素或宣传;

3.15. 制造、应用或其他使用麻醉物质或其类似物、爆炸物或其他武器的说明;

3.16. 构成群发垃圾邮件(包括搜索垃圾邮件)、他人电子邮件地址列表、“金字塔”计划、多层(网络)营销(MLM)、互联网赚钱系统和电子邮件业务、“幸运信”;

3.17. 非法获取的关于第三方的信息;

3.18. 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旨在破坏、修改、阻塞、销毁或限制任何计算机或电信设备功能的计算机代码、文件或程序;

3.19. 用于进行未经授权访问的程序,以及商业软件产品的序列号和其生成程序、登录名、密码和其他用于获取互联网资源未经授权访问的工具;

3.20. 侵犯第三方版权、商标权、标识权和/或其他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

3.21. 以资源运营方名义发布的信息,以及使用户误认为发布内容属于运营方的信息,包括通过使用其商标和徽标。

3.22. 违反广告法和/或竞争保护法要求的信息;

3.23. 未解缩写的缩写词,公认和广为人知的除外(OS, IT等)。

3.24. 指向被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Roskomnadzor)认定为极端主义或根据其决定封锁的互联网资源的链接。

3.25. 其他违反法律或唯一目的是造成损害的信息和资料。

3.26. 本款要求适用于所有用户信息,包括信息。


4. 对信息的要求

4.1. 信息中的所有信息必须准确、真实、明确且最新。信息文本应清晰、简洁且信息丰富。描述应详细,包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必要信息。

4.2. 禁止发布以下信息:

· 违反规则第3.5款的信息;

· 禁止的商品和服务:法律禁止的商品和服务(毒品、武器、烟草、未满18岁人士的酒精、性服务等):

· 不符合互联网门户和板块主题的信息。

· 价格必须清晰标明,无隐藏费用。

4.3. 运营方有权对文本格式和长度、上传文件的格式和大小设定特定要求和限制。

4.4. 运营方有权对信息是否符合本规则进行检查(审核),并删除或封锁违反规则的信息。

4.5. 信息按添加日期(新的优先)在板块中显示,除非对其应用了附加选项(服务)。

4.6. 运营方有权向用户发送关于消除导致信息被封锁的违规行为的建议(如果可能)。消除已发现的违规行为后,运营方对信息进行解封。

4.7. 如果发现发布职位时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运营方有权在封锁信息的同时封锁发布该信息的用户。


5. 对图像的要求

5.1. 用户信息中的图像应质量良好,适合在高分辨率显示器上全尺寸显示而无失真。用户发布的所有图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5.2. 如果互联网门户功能未另行规定,则上传图像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300 px(像素)。

5.3. 图像应符合互联网门户或特定板块的主题。

5.4. 禁止发布以下图像:

· 色情性质的;

· 具有侮辱性或污秽内容的;

· 包含商标(服务标志)、口号和公司徽标,如果用户没有适当形式的使用权;

· 包含显性和隐性广告元素(专门为此目的设置的板块中的广告位除外);

· 模糊、不清晰、方向错误、像素化和其他低质量图像。


6. 对信息互动的要求

6.1. 在互联网门户上互动时,用户应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

· 尊重其他用户和运营方,遵守其权利和利益;

· 遵守公认的道德和伦理规范;

· 专业性和商务沟通;

· 规范性和逻辑性。


7. 责任

7.1. 用户自行承担因违反本规则而对运营方、其他用户和第三方产生的责任。

7.2. 如果一名用户侵犯了另一名用户或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则直接由有过错的用户向受害者承担责任。

7.3. 对于用户发布的所有信息,运营方充当信息中介,不对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行为负责。

7.4. 如果违反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包括根据其他用户的投诉发现违规,运营方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违规发布的信息,限制或封锁用户对互联网门户或其特定板块/功能的访问。

7.5. 如果因违反本规则(包括因其他用户投诉)导致运营方遭受损失,包括因第三方索赔造成的损失,此类损失应由用户全额赔偿。


8. 最终条款

8.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定,或直至新版本规则通过为止。

8.2. 本规则是用户文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开始使用互联网门户之时起对用户具有强制约束力。

8.3. 运营方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补充本规则,方式是通过发布变更或通过新版本。新版本或对规则的修改自发布之日起对用户具有强制约束力。



运营方详细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 OGRN 1247700106961, INN 9726067259

法定地址:117525, Moscow, Dnepropetrovskaya st., 4b

E-mail: info@nashel.ru 电话: +7 (915) 048-08-91




广告发布规则

用户协议附件 № 4 版本号 2,2024年9月24日修订

本文件是用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规定了在位于“互联网”信息电信网络地址:https://nashel.ru/cn/ 的互联网门户上进行互动和发布广告信息的规则(下称 – 规则)。

使用互联网门户即表示用户同意这些条件。如果用户不同意任何条件,则必须停止使用互联网门户。


1. 基本术语和定义

1.1. 运营方 –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OGRN 1247700106961,INN 9726067259,法定地址:117525, Moscow, Dnepropetrovskaya st., 4b),是互联网门户的所有者和独占权利持有人。

1.2. 广告 – 用户发布的广告信息,旨在告知和吸引互联网门户的其他用户(包括访客)对广告主、其活动、品牌以及其所售商品、服务和工作的关注,该信息是根据2006年3月13日N 38-FZ联邦法律《广告法》要求的广告。

1.3. 广告主 – 发布广告的用户。

1.4. 订单 - 用户提出的发布广告服务请求。订单表格包含用户必须填写的、供运营方适当履行其服务所需的信息列表。

1.5. 广告位 – 互联网门户界面中用于放置广告信息的部分,包括横幅及其在页面上的位置。

1.6. 广告创意 - 广告设计理念的创意概念和视觉体现。

1.7. ERIR(统一互联网广告登记簿)— 由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Roskomnadzor)管理的核算系统。

1.8. ORD – 广告数据运营商。

1.9. 广告标识符 – 向ERIR传输信息时为每个广告信息分配的唯一代码。

1.10. 协议文本中出现的所有其他术语和定义,由双方根据用户协议、俄罗斯联邦法律及互联网上通行的相应术语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2. 总则

2.1. 本规则规定了在互联网门户上发布广告的程序、对其内容和形式的要求,以及用户间互动和与运营方互动的规则。

2.2. 本规则是用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被定义为其实质性条款。

2.3. 在本规则背景下,运营方是广告发布者。

2.4. 广告发布服务由运营方根据要约提供。广告信息发布及相关服务的费用在资费中确定。

2.5. 违反规则要求即违反用户协议条件,并需承担本规则和用户协议规定的责任。


3. 广告发布程序

3.1. 为发布广告,用户必须根据要约条款,按照互联网门户功能规定的形式提交订单。

3.2. 广告可以表现为文本、图像、视频、推荐链接或指向互联网资源的链接形式,或者是所列一种或多种创意元素的组合:

3.3. 广告发布条件,包括广告位、发布期限和费用,在资费中确定,并在订单发送和接受执行时由双方商定。

3.4. 为发布广告,用户有义务提供以下信息:

3.4.1. 广告创意;

3.4.2. 广告主的INN(纳税人识别号);

3.4.3. 关于广告对象的信息,包括实施条件。

3.4.4. 关于许可、许可证和其他强制性文件存在的信息(如果广告对象需要)。

3.4.5. 订单表格规定的其他信息。

3.4.6. 运营方可自行决定要求其他补充信息和/或文件。

3.5. 订单发送并支付后,运营方有权对广告是否符合本规则进行检查(审核)。

3.6. 如果发现违反规则或法律的情况,运营方有权向用户发送关于消除违规行为的建议,或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消除(如果可能)。消除已发现的违规行为后,运营方根据订单发布广告。

3.7. 用户同意,运营方拥有在广告发布前无条件拒绝广告信息且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

3.8. 运营方将广告信息数据和广告主信息传输给ORD,后者进而向ERIR提交信息或确保信息提交。

3.9. 数据传至ERIR后,将为广告信息分配广告标识符。

3.10. 广告信息被分配广告标识符后,运营方将其发布在互联网门户上。


4. 对广告的要求

4.1. 广告必须符合2006年3月13日N 38-FZ联邦法律《广告法》的要求。

4.2. 广告必须符合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的要求。

4.3. 所有信息和创意必须基于合法依据属于用户。

4.4. 广告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独占权。

4.5. 运营方可设定对广告格式的要求(文本长度、图像质量和大小、视频长度等要求)。

4.6. 广告不得违反信息发布规则和信息互动规则。

4.7. 禁止发布和传播以下广告:

4.7.1. 不符合2006年3月13日N 38-FZ联邦法律《广告法》要求的广告,包括可能被认定为不当、不真实或不诚信的广告;

4.7.2. 包含关于商品/服务的不真实信息,

4.7.3. 包含关于折扣/促销/甩卖、其期限和规则的不真实信息,

4.7.4. 包含/模仿标准的用户图形界面元素,但这些元素在广告材料本身中不具备相应的功能;

4.7.5. 可能对广告主产生误导;

4.7.6. 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包含已注册商标但广告主权利未得到确认;

4.7.7. 煽动实施违法行为和/或呼吁暴力和残忍;

4.7.8. 属于以该方式、在该时间或该地点被禁止广告的商品广告。


5. 对广告创意的要求

5.1. 广告文本应符合以下原则:合法性,遵守公认的道德和伦理规范;专业性和商务沟通;规范性和逻辑性。

5.2. 广告中的图像应质量良好,适合在高分辨率显示器上全尺寸显示而无失真。用户发布的所有图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5.3. 如果互联网门户功能未另行规定,则上传图像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500 px(像素)。

5.4. 图像应符合互联网门户或特定板块的主题。

5.5. 禁止发布以下图像:

· 色情性质的;

· 具有侮辱性或污秽内容的;

· 包含商标(服务标志)、口号和公司徽标,如果用户没有适当形式的使用权;

· 包含显性和隐性广告元素(资源专门为此目的设置的板块中的广告位除外);

· 模糊、不清晰、方向错误、像素化和其他低质量图像。

5.6. 视频分辨率应至少为720p。

5.7. 广告主的联系数据、链接、价格和其他信息在整个广告展示期间必须符合时效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6. 广告展示条件

6.1. 广告在广告位上展示的期限由订单规定并按资费支付。

6.2. 广告主的联系数据、链接、价格和其他信息在整个广告展示期间必须符合时效性和真实性的要求。这些数据发生变化时,广告主必须在不迟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运营方。

6.3. 如果发现发布广告时存在严重或多次违规,运营方有权在封锁广告的同时封锁发布该广告的用户。

6.4. 运营方有权删除或封锁违反规则的广告,包括根据用户、第三方的投诉或国家机关的指示发现违规时。

6.5. 如果资费规定发布费用取决于展示次数、点击次数或其他参数,运营方会统计广告信息数据并记录,用于计算报酬费用。


7. 责任

7.1. 用户自行承担因违反本规则而对运营方、其他用户和第三方产生的责任。

7.2. 如果一名用户侵犯了另一名用户或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则直接由有过错的用户向受害者承担责任。

7.3. 运营方采取一切措施检查和确保广告符合规则和广告法要求,但不对因用户或第三方过错导致的违规行为负责。

7.4. 如果违反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包括根据其他用户的投诉发现违规,运营方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违规发布的信息,限制或封锁用户对互联网门户或其特定板块/功能的访问。

7.5. 如果因违反本规则(包括因其他用户投诉)导致运营方遭受损失,包括因第三方索赔造成的损失,此类损失应由用户全额赔偿。


8. 最终条款

8.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定,或直至新版本规则通过为止。

8.2. 本规则是用户文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开始使用资源之时起对用户具有强制约束力。

8.3. 运营方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补充本规则,方式是通过发布变更或通过新版本。新版本或对规则的修改自发布之日起对用户具有强制约束力。


运营方详细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 OGRN 1247700106961, INN 9726067259

法定地址:117525, Moscow, Dnepropetrovskaya st., 4b

E-mail: info@nashel.ru 电话: +7 (915) 048-08-91




“人力资源”版块使用规则

用户协议第5号附件 版本号2,修订于2024年9月24日

本文件是用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规定了在位于信息电信网络“互联网”地址为:https://nashel.ru/cn/ 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以下简称规则)上发布职位和简历以及“人力资源”版块内沟通交流的规则。

使用互联网门户网站,即表示用户同意本协议条款。如果用户不同意任何条款,则必须停止使用互联网门户网站。


1. 基本术语和定义

1.1. 运营商 –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OGRN 1247700106961,INN 9726067259,法定地址:117525, 莫斯科市, 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街, 4b号楼),是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所有者和专有权持有人。

1.2. 职位 — 用户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消息,包含关于雇主需要填补的空缺职位的信息:职位、专业、地址、工作类型、薪酬、职位描述、雇主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

1.3. 简历 – 用户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发布的问卷,包含其专业技能、工作经验、教育背景和个人素质的信息,旨在向潜在雇主展示以寻找工作。

1.4. 回应 — 针对职位向雇主发送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消息(申请填补职位的请求),包括表示对职位(潜在)兴趣的行为,至少包含联系电话、发件人的姓氏、名字。

1.5. 邀请 — 针对简历向求职者发送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消息,包括表示对简历(潜在)兴趣的行为,至少包含联系电话、发件人名称/姓名。

1.6. 雇主 — 在本规则语境下 – 发布职位的用户。

1.7. 雇员 — 在本规则语境下 – 对职位作出回应,随后与雇主建立合同关系的用户。

1.8. 求职者 — 在本规则语境下 – 注册为专家角色,并向职位发送回应的用户。

1.9. 协议文本中出现的所有其他术语和定义,均按照用户协议、俄罗斯联邦法律、适用法律以及互联网上通行的相应术语解释惯例由双方解释。


2. 总则

2.1. 本规则规定了发布简历、职位、对其的回应以及用户在使用“人力资源”版块过程中信息交互的程序。

2.2. 在使用“人力资源”版块过程中用户之间的关系框架内,以及在本规则的语境下,发布职位的用户作为雇主,而对职位作出回应的用户作为求职者。随后与雇主建立合同关系(第1.5款)的求职者,在本规则语境下是雇员。

2.3. 用户因发布简历、职位及对其回应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直接由用户承担。

2.4. 运营商绝不充当雇主、求职者或招聘代理。

2.5. 违反规则规定的要求即违反用户协议条款,并须承担本规则和用户协议规定的责任。

2.6. 运营商不是“人力资源”版块关系的参与方,不承担任何与之相关的义务。

2.7. 在“人力资源”版块发布职位和简历的服务由运营商根据要约提供。发布职位及相关服务(颜色标记、搜索排名提升、置顶等职位和简历服务)的费用在费率表中确定。


3. 面向雇主

职位发布规则

3.1. 只有注册并验证为雇主角色的用户才能发布职位。

3.2. 职位发布通过“职位”子版块的功能实现,通过填写相应的输入字段。功能中规定了必填字段和选填字段。与此相关的信息不完整或在职位中反映不准确的风险由发布该职位的用户承担。

3.3. 如果发布职位需要付费,用户须按照服务协议和费率表中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支付费用。

3.4. 职位自其在“人力资源”版块显示之时起视为已发布并生效。此时,它可供无限范围的用户查看,雇主知晓并同意此点。

3.5. 职位可由雇主编辑。禁止为发布新职位而编辑现有职位。

3.6. 职位在“人力资源”版块中按添加日期显示(新的优先),除非对其应用了额外的选项(服务)。

3.7. 职位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职位名称/雇员职务/角色;

· 职位描述:所需服务/职能的类型和范围、资格要求、优势以及对雇主重要的其他信息;

· 雇主的组织法律形式和公司名称(个体企业主的全名)。

· 工作日程和形式;

· 薪酬数额或其最小和最大值(或注明薪酬数额面议)。

· 其他可能对求职者重要的信息。

· 雇主的联系方式。如果雇主未指明其联系方式,则雇主与求职者之间的联系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的功能进行。

3.8. 职位中的所有信息(包括图像)必须符合信息发布和信息交互规则规定的要求。

3.9. 如果职位意味着与雇员签订民事合同,或雇员具有特殊身份(个体企业主身份、自雇纳税人身份、持有特定许可证、特定许可等)(对持有许可证、许可等的要求),雇主必须在职位中注明此点。

3.10. 禁止发布以下职位:

3.10.1. 根据本规则含义不属于职位的,即使发布在“人力资源”版块;

3.10.2. 包含不真实信息;

3.10.3. 违反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 其资格要求包含基于性别、年龄、种族、宗教特征的明显或隐藏歧视,或与所执行工作无关;

· 提议执行法律禁止的工作或行动。

· 要求雇员执行以下职能:撰写学位论文、课程论文、测验论文等原创作品;

· 网络营销、直销。

· 合作或参与合作计划;

· 需要以任何形式付费或支付初始费用的工作或培训;

· 包含明显或隐藏的广告、商品/工作/服务要约。

· 包含不属于雇主的标识、商标或服务标记。

关闭职位

3.11. 职位在达到发布目的或失去相关性时,由发布该职位的用户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的功能关闭。

3.12. 关闭职位意味着无法再接收/发送回应。

3.13. 可以重新支付根据费率表的发布费用并将其状态更改为“活跃”,以重新激活已关闭的职位。

3.14. 如果雇主开始清算程序或以其他方式实际停止活动,则雇主有义务关闭职位。

屏蔽职位

3.15. 如果职位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运营商可主动屏蔽(隐藏使其不可见)该职位。

3.16. 在收到用户的合理投诉时,职位也可能被屏蔽。

3.17. 运营商有权向雇主发出消除导致职位屏蔽的违规行为的建议(如果可能)。在消除已发现的违规行为后,运营商对职位解除屏蔽。

3.18. 如果在发布职位时发现严重或多次违规,运营商有权在屏蔽职位的同时屏蔽发布该职位的用户。

3.19. 如果因本节所列原因屏蔽职位,则职位发布服务以及相关的附带服务视为在屏蔽之日已提供,款项不予退还给用户。


4. 面向求职者

简历发布规则

4.1. 只有注册并验证为求职者角色的用户才能发布简历。

4.2. 简历发布通过“简历”子版块进行,通过填写相应的输入字段。功能中规定了必填字段和选填字段。与此相关的信息不完整或在简历中反映不准确的风险由发布该简历的用户承担。

4.3. 如果发布简历需要付费,用户须按照服务协议和费率表中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支付费用。

4.4. 简历自其在版块显示之时起视为已发布并生效。此时,它可供无限范围的用户查看,用户知晓并同意此点。

4.5. 简历可由求职者编辑。禁止为发布新简历而编辑现有简历。

4.6. 简历在版块中按添加日期显示(新的优先),除非对其应用了额外的选项(服务)。

4.7. 简历可包含以下信息:

· 职业/职务/雇员角色名称;

· 专业技能;

· 工作经验;

· 对工作日程和形式的期望;

· 对薪酬数额的期望或其最小和最大值(或注明薪酬数额面议)。

· 其他可能对雇主重要的信息。

· 求职者的联系方式。如果求职者未指明其联系方式,则雇主与求职者之间的联系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的功能进行。

4.8. 简历中的所有信息(包括图像)必须符合信息交互规则规定的要求。


4.9. 禁止发布以下简历:

4.9.1. 根据本规则含义不属于简历的,即使发布在“人力资源”版块;

4.9.2. 包含不真实信息;

4.9.3. 违反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 包含不真实或不属于用户的信息;

· 提议执行法律禁止的工作或行动。

· 要求雇员执行以下职能:撰写学位论文、课程论文、测验论文等原创作品;

· 网络营销、直销。

· 合作或参与合作计划;

· 需要以任何形式付费或支付初始费用的工作或培训;

· 包含明显或隐藏的广告、商品/工作/服务要约。

· 包含不属于雇主的标识、商标或服务标记。

删除简历

4.10. 用户有权随时删除简历。同时,简历发布服务视为在其发布之时已提供,无论用户何时删除。

4.11. 用户有权隐藏简历使其不可见。可以随时重新激活隐藏的简历。


屏蔽简历

4.12. 如果简历不符合本规则或信息交互规则的要求,运营商可主动屏蔽(隐藏使其不可见)该简历。

4.13. 在收到用户的合理投诉时,简历也可能被屏蔽。

4.14. 运营商有权向求职者发出消除导致简历屏蔽的违规行为的建议(如果可能)。在消除已发现的违规行为后,运营商对简历解除屏蔽。

4.15. 如果在发布简历时发现严重或多次违规,运营商有权在屏蔽简历的同时屏蔽发布该简历的用户。

4.16. 如果因本节所列原因屏蔽简历,则简历发布服务以及相关的附带服务视为在屏蔽之日已提供,款项不予退还给用户。


5. 用户互动与关系

5.1. 用户之间与“人力资源”版块相关的所有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直接在雇主和雇员之间产生。

5.2. 雇主知晓,在版块中发布的职位不保证会收到回应。关于合作及其条件的决定仅由求职者在运营商不参与任何情况下做出。

5.3. 在“人力资源”版块的互动框架内,包括在提供用户个人信息时,遵守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联邦法律《关于个人数据》要求的责任完全由用户承担。

5.4. 用户在“人力资源”版块的互动框架内,包括在彼此沟通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商务沟通规则,不得侮辱其他用户,也不得进行不诚信行为。

邀请

5.5. 雇主在使用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框架内,有权在遵守用户协议和本规则要求的情况下,以邀请(对求职者简历的回应)形式发送职位。

5.6. 如果发送邀请需要付费,用户须按照要约和费率表中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支付费用。

5.7. 雇主知晓并同意,发送邀请可能为其产生对求职者的某些法律义务。

回应

5.8. 只有注册并验证为求职者角色的用户才能发送对职位的回应。

5.9. 对职位的回应通过人力资源版块的功能实现,通过点击“回应”按钮并在必要时填写相应的输入字段或使用“发送简历”功能。功能中规定了必填字段和非必填字段。与此相关的信息不完整或在回应中反映不准确的风险由发送回应的用户承担。

5.10. 求职者有义务仔细研究并评估发送回应的可行性,包括执行职位要求的工​​作/服务/职务职责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5.11. 如果发送回应需要付费,用户须按照要约和费率表中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支付费用。

5.12. 自发送回应之时起,简历对雇主变为可见,求职者知晓并同意此点。


6. 声明与保证

6.1. 用户在使用“人力资源”版块的框架内,向运营商和其他用户声明并保证:

6.1.1. 将严格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已批准的國際法法案的要求,包括民法、劳动法、税法、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联邦法律《关于个人数据》等。

6.1.2. 将诚信且审慎地行事;

6.1.3. 进行使用“人力资源”版块的行为是出于商业目的:其真实目的是签订合同,合同标的为履行劳动职能/执行工作/提供服务。

6.1.4. 在使用互联网门户网站时,其目的不是欺骗其他用户、进行欺诈或其他非法行动。

6.2. 与未履行或本節所作聲明无效相关的所有风险由用户承担。

6.3. 运营商不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关系的参与方,不接受关于一方未履行在使用“人力资源”版块过程中自行承担的义务的索赔。


7. 责任

7.1. 对于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规则,用户须根据用户协议和本规则对运营商承担责任。

7.2. 对于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雇员(求职者)与雇主之间产生的义务,以及造成的损害,雇员(求职者)和雇主须根据现行法律及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有)相互承担责任。

7.3. 运营商不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参与方,不对其履行承担责任。


8. 最终条款

8.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定,或直至新版本规则通过为止。

8.2. 本规则是用户文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开始使用互联网门户网站之时起对用户具有强制约束力。

8.3. 运营商有权随时通过发布变更或通过新版本的方式单方面修改、补充本规则。规则的新版本或变更自发布之日起对用户具有强制约束力。


运营商详细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 OGRN 1247700106961, INN 9726067259

法定地址:117525, 莫斯科市, 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街, 4b号楼

电子邮箱: info@nashel.ru 电话:+7 (915) 048-08-91



推荐技术应用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

为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Digital Constellation”,OOO “Digital Constellation”(OGRN 1247700106961,INN 9726067259,所在地地址:117525, 莫斯科市, 内部区域 市属 切尔塔诺沃北部区, 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街, 4B号楼)依据2006年7月27日N 149-FZ号(2023年12月12日修订版)联邦法律《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第10.2-2条,制定本推荐技术应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适用于位于信息电信网络“互联网”地址为:https://nashel.ru/cn/ 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门户网站)。

1. 在本规则框架内,“推荐技术”是指基于收集、系统化和分析与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互联网”用户偏好相关的信息来提供信息的信息技术。同时,“用户”术语意指任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包括代表法人或其他自然人行事并为其利益行事的自然人,其实际访问位于https://nashel.ru/cn/ 地址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互联网门户网站”)。

2. 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框架内使用的推荐技术在于根据用户的商业(购买特定服务)和非商业(搜索特定服务的频率)请求来选择和向用户提供信息。推荐技术使用户能够根据其偏好挑选产品(服务)。

3. 为形成推荐,互联网门户网站收集关于用户行为的信息,即:关于查看特定商品、服务及其类别;信息查询;与互联网门户网站内部广告通讯的互动(例如,点击链接)。为形成更精确的推荐,可能会考虑关于推测地理位置、IP地址、浏览器版本、已访问页面列表以及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所花费时间的数据。

4. 对用户的推荐以内容单元列表(以横幅形式推荐的服务)的形式实现。

5. 推荐通过以下方法形成:

· 挑选相似或相关服务。算法分析用户感兴趣的服务列表,并根据识别出的特征挑选可能引起该用户兴趣的相应服务。

· 为具有相似偏好的用户提供推荐。算法分析不同用户行为的相似性,并据此挑选可能引起具有相似偏好用户兴趣的相应服务。

· 推荐为每个用户单独形成,并且不需要任何额外操作即可激活它们。

6. 如需向互联网门户网站运营商发送具有法律意义的通知,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信件,地址为:info@nashel.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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